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通中知民初字第0100号原告红豆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耀庭。
委托代理人王坚强。
被告王利荣。
被告王迪。
被告顾小波。
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季晓强。
本院在审理原告红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利荣、王迪、顾小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红豆集团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2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红豆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红豆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50元减半收取2775元,由原告红豆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