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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hinoSoftware与百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2)浙杭知初字第944号
案件名称RhinoSoftware与百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3-05-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RhinoSoftware,百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杭知初字第944号原告RhinoSoftware,Inc。

诉讼代表人JonathanLampe。

委托代理人吴旭华、张敏。

被告百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顺华。

委托代理人江尧、孙宇东。

原告RhinoSoftware,Inc.(磊若软件公司)诉被告百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1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2013年5月14日,原告RhinoSoftware,Inc.(磊若软件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RhinoSoftware,Inc.(磊若软件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RhinoSoftware,Inc.(磊若软件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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