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义知民初字第21-2号原告:广东久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卓楚光,董事长。
原告:卓楚光,男,1973年8月29日出生,汉族。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守贞,男,1979年6月19日出生。
被告:叶少芬,女,1976年8月7日出生,汉族。
被告:吕汉杰,男,1968年2月25日出生,汉族。
原告广东久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卓楚光诉被告叶少芬、吕汉杰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广东久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卓楚光于2013年4月22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久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卓楚光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久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卓楚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广东久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卓楚光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