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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劲捷摄影器材有限公司与李杰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民申字第260号
案件名称中山市劲捷摄影器材有限公司与李杰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再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3-05-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山市劲捷摄影器材有限公司,李杰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民申字第26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山市劲捷摄影器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宏彬,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邓清征,广东金剑时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杰。

委托代理人:彭玉勇,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秀荣,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中山市劲捷摄影器材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李杰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粤高法民三终字第5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中山市劲捷摄影器材有限公司提交证据证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9日作出(2012)高行终字第1766号行政判决。

该判决认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依法撤销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一中知行初字第1227号行政判决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第17820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并责令专利复审委员会重新作出审查决定。

本院认为,专利复审委员会正在就涉案专利是否无效重新审查,而本案的审查以该专利权是否被宣告无效为依据。

因此,在专利复审委员会重新作出审查决定之前,应中止本案诉讼,并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中止诉讼;

二、中止诉讼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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