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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与王联合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保民三初字第23号
案件名称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与王联合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3-05-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特步(中国)有限公司,王联合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保民三初字第23号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水波,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叶永宏,陈佳鹏,福建侨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联合,男,45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联合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特步(中国)于二0一三年五月十三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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