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绍知初字第358号原告:磊若软件公司。
代表人:MarkP.Peterson。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黄建国。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郑海丽。
被告:美盛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小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顾东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磊若软件公司(RhinoSoftware,Inc.)诉被告美盛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磊若软件公司(RhinoSoftware,Inc.)于2013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美盛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磊若软件公司(RhinoSoftware,Inc.)撤回对被告���盛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磊若软件公司(RhinoSoftware,Inc.)撤回对被告美盛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磊若软件公司(RhinoSoftware,Inc.)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