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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伊玛斯机械有限公司与意玛克股份公司、江门意玛克户外动力设备有限公司及李检凤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2)民申字第1546号
案件名称台州市伊玛斯机械有限公司与意玛克股份公司、江门意玛克户外动力设备有限公司及李检凤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再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3-05-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台州市伊玛斯机械有限公司,EMAKS.P.A,江门意玛克户外动力设备有限公司,李检凤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民申字第154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台州市伊玛斯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覃继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才微,浙江常青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章高德,浙江常青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EMAKS.P.A(意玛克股份公司)。

法定代表人:FaustoBellamico。

委托代理人:宁新叶,广东华法(江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甘明达,广东华法(江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江门意玛克户外动力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FaustoBellamico。

委托代理人:宁新叶,广东华法(江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甘明达,广东华法(江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李检凤,女,汉族。

再审申请人台州市伊玛斯机械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意玛克股份公司、江门意玛克户外动力设备有限公司及一审被告李检凤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粤高法民三终字第3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台州市伊玛斯机械有限公司于2013年1月29日注销登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审查。

审 判 长 周 翔代理审判员 罗 霞代理审判员 杜微科二〇一三年五月九日书 记 员 张 博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2)民申字第154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台州市伊玛斯机械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蓬街镇塘王村。

法定代表人:覃继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才微,浙江常青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章高德,浙江常青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EMAKS.P.A(意玛克股份公司)。

住所地:意大利雷焦艾米利。

法定代表人:FaustoBellamico。

委托代理人:宁新叶,广东华法(江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甘明达,广东华法(江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江门意玛克户外动力设备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桐乐二路1号。

法定代表人:FaustoBellamico。

委托代理人:宁新叶,广东华法(江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甘明达,广东华法(江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李检凤,女,汉族。

再审申请人台州市伊玛斯机械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意玛克股份公司、江门意玛克户外动力设备有限公司及一审被告李检凤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粤高法民三终字第3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台州市伊玛斯机械有限公司于2013年1月29日注销登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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