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杭知初字第51号原告:广东雅洁五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国基。
委托代理人:李伟波。
被告:李文松。
被告:临安市双狮制锁厂。
诉讼代表人:吕银林,厂长。
委托代理人:王忠涨。
被告:吕银林。
委托代理人:王忠涨。
原告广东雅洁五金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李文松、吕银林、临安市双狮制锁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13年3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4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2013年5月10日,原告广东雅洁五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雅洁五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雅洁五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广东雅洁五金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