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仑知初字第10号原告:宁波亚洲纸器纸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
法定代表人:徐新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许乾坤,浙江金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春福。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亚洲纸器纸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春福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亚洲纸器纸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陈春福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宁波亚洲纸器纸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