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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一新砂轮有限公司与施杨龙知识产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浙金知民终字第23号
案件名称厦门一新砂轮有限公司与施杨龙知识产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3-06-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施杨龙,厦门一新砂轮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金知民终字第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施杨龙。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厦门一新砂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卓士豪。

上诉人施杨龙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2013)东知初字第1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查明上诉人施杨龙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或免交的申请,其不履行法定诉讼义务,应视为对上诉权利的放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施杨龙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2013)东知初字第109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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