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604民初17781号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0321175。
法定代表人:刘波,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刚华,北京德和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官秀蓉,北京德和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佛山市南海区领跑者电脑店,经营场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城区××××××××××××,注册号440××××××××1530。
经营者:洪武峰。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南海区领跑者电脑店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立案受理。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6日,书面向本院申请减少诉讼请求数额至10000元,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庭调查终结前申请减少诉讼请求数额并撤回起诉,均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预交的受理费1050元,本院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金额计算退还1025元,剩余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