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13执262号申请执行人: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44,住所地宿迁市洋河新区洋河镇中大街118号。
法定代表人:刘化霜。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燕,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雯,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宿迁市洋河镇佳酿酒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0H,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洋河镇徐淮路68号。
法定代表人:王玉金。
关于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宿迁市洋河镇佳酿酒业有限公司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作出(2018)苏13民初268号民事判决书。
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26日作出(2019)苏民终1592号民事判决书。
上述判决生效后,因被执行人宿迁市洋河镇佳酿酒业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21)苏13执262号。
因执行需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苏13执262号执行案件[执行依据为本院(2018)苏13民初268号民事判决书及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苏民终1592号民事判决书],由宿城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