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湖知初字第73号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庄启传。
委托代理人杜平。
被告陈青梅。
本院在审理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陈青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湖知初字第73号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庄启传。
委托代理人杜平。
被告陈青梅。
本院在审理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陈青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