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312民初5260号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住所地新疆巴州库尔勒市依格街道人民东路人民商场商务楼1栋16层。
法定代表人:盛振明,该协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荣荣,江苏泰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泉山区百合果业经营部,住所地徐州雨润农副产品全球采购中心综合体一层4号街区29-31号。
经营者:郭春风。
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诉被告泉山区百合果业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
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