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1知民初388号原告:程龙,男,1984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
原告:武汉市汉阳区薇拉摄影店,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龟北路1号15号楼。
经营者:程龙。
原告:武汉薇拉摄影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晴川大道666号博览中心二期洲际酒店裙楼商业北侧一至三层部分商铺区域。
法定代表人:程龙,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述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彦明,湖北江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菁,湖北江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漯河市西城区薇拉摄影工作室,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市辖区西城区长江路与翠华山路交叉口奥特莱斯2栋3层2-349-351。
经营者:王二阳。
原告程龙、武汉市汉阳区薇拉摄影店、武汉薇拉摄影有限公司与被告漯河市西城区薇拉摄影工作室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
2021年7月7日,本院收到原告程龙、武汉市汉阳区薇拉摄影店、武汉薇拉摄影有限公司的《减少诉讼请求申请书》和《撤诉申请书》,请求:将本案诉请的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的总金额调整为3万元并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原告有权变更诉请和撤回起诉,故准许原告撤诉,并根据其变更后的诉讼标的金额重新计算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龙、武汉市汉阳区薇拉摄影店、武汉薇拉摄影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程龙、武汉市汉阳区薇拉摄影店、武汉薇拉摄影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程龙、武汉市汉阳区薇拉摄影店、武汉薇拉摄影有限公司预交案件受理费4600元,退还43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