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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太太乐食品有限公司与张仁华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浙嘉知初字第153号
案件名称上海太太乐食品有限公司与张仁华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3-06-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太太乐食品有限公司,张仁华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嘉知初字第153号原告:上海太太乐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狄可为。

委托代理人:张颖、蔡建昌。

被告:张仁华。

原告上海太太乐食品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张仁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于2013年6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太太乐食品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张仁华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3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太太乐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上海太太乐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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