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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全顺农副产品有限公司与俞永平知识产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浙杭辖终字第387号
案件名称杭州全顺农副产品有限公司与俞永平知识产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3-06-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俞永平,杭州全顺农副产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杭辖终字第3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俞永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全顺农副产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旭初。

上诉人俞永平与被上诉人杭州全顺农副产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俞永平在答辩期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杭滨知初字第583-1号民事裁定驳回其异议。

俞永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属于因侵害商标权引起的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俞永平经营地址位于杭州市上城区,原审法院经指定管辖杭州市江干区和上城区辖区内,诉讼请求或争议标的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下的部分一审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俞永平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

据此,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于2013年5月31日裁定:驳回俞永平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俞永平上诉称: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管辖。

本案俞永平现住所地在浙江省杭州市解放路副食品茶叶市场3区6号,故本案的管辖地法院应为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据此请求裁定撤销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13)杭滨知初字第583-1号民事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属于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0)5号)的规定,“对于本通知第一项标准以下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除应当由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以外,均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可以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本案被控行为发生地及俞永平经营地址均位于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但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并非经最高院指定的具有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法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宁波市慈溪市、温州市瑞安市、金华市义乌市人民法院审理部分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批复》((2007)民三他字第5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温州瑞安市人民法院跨地区划片集中管辖部分一审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通知》之规定,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作为经最高院指定的具有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法院,自2012年8月1日起,亦具有对杭州市上城区辖区内诉讼请求或争议标的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下的部分一审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管辖权。

故,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享有本案的管辖权。

综上,本院认为,俞永平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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