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403知民初479号原告:广州小糊涂仙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
法定代表人:黄震宇,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秋芳,福建上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凌超,福建上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虞城县宏鹏老酒馆,住所地:河南省虞城县。
经营者:王兴丽。
被告:杭州装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钱塘新区。
法定代表人:唐金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雷,北京炜衡(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莉君,北京炜衡(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广州小糊涂仙酒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虞城县宏鹏老酒馆、杭州装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
2021年7月6日,原告广州小糊涂仙酒业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广州小糊涂仙酒业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计450元,由原告广州小糊涂仙酒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