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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谢友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宿中知民初字第0028号
案件名称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谢友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3-06-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谢友金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宿中知民初字第0028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葛文耀,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亚男,江苏天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杭清涛,江苏友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友金。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告谢友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2013年5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01元减半收取550.5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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