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知民初字第359号原告广东本草药业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白云区三元里大道1146号自编1号楼302。
法定代表人邱伟波。
委托代理人曾捍民,广东正大方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辉金,广东正大方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少敬,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本草药业连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陈少敬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已由原告预交),按规定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