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汕中法民三初字第31号原告广东太格尔电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可成,董事长。
原告朱可成。
上述两原告委托代理人杜镇山,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原告委托代理人肖赟,广东瀚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吕汉杰。
委托代理人林锡彬,广东海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潮瑞。
被告陈育彬。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太格尔电源科技有限公司、原告朱可成诉被告吕汉杰、被告朱育彬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两原告于2013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照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太格尔电源科技有限公司、原告朱可成撤回对被告吕汉杰、被告陈育彬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54.90元,减半收取为1177.45元,由原告广东太格尔电源科技有限公司、原告朱可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