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中法知民初字第749号原告:珠海市永隆加林饮水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傅少裘。
委托代理人:程跃华。
委托代理人:何传锋。
被告:中山冠昌塑料包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昌来。
被告:梁昌来。
委托代理人:尹建平。
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市永隆加林饮水机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冠昌塑料包装有限公司、被告梁昌来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珠海市永隆加林饮水机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是其自行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市永隆加林饮水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珠海市永隆加林饮水机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