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6知民初639号原告:山东光明园迪儿童家具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高新区黄山路与赣江路交叉口西200米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2779706954F。
法定代表人:王献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平平,重庆璟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丘县宁静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沈丘县槐店回族镇电商产业园2-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4MA9F9G0A1Y。
法定代表人:王丹。
原告山东光明园迪儿童家具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沈丘县宁静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立案。
原告山东光明园迪儿童家具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光明园迪儿童家具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山东光明园迪儿童家具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山东光明园迪儿童家具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