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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软公司与无锡市理想贸易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锡知民初字第238号
案件名称微软公司与无锡市理想贸易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3-06-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微软公司,无锡市理想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锡知民初字第238号原告微软公司(MicrosoftCorporation)。

法定代表人本杰明O.奥多夫。

委托代理人谷明亮,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市理想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玉娟。

本院在审理原告微软公司与被告无锡市理想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理想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微软公司于2013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理想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微软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微软公司撤回对被告理想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11元,减半收取5005.5元,由原告微软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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