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604民初16548号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790890。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闵霞,广州金鹏(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兴丽,广东潮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闵益商店,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良教五金厂第5-6号铺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606MA509C7M2K。
经营者:林铮。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闵益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7月5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