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南法知民初字第651号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住所地美国俄勒冈州97229波特兰西北科学公园路14375号。
法定代表人约翰·莫特利。
委托代理人张立志,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彩虹,女,汉族,1979年10月6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原告诉称,原告系世界著名的户外运动服设计生产商,在中国第25类的服装上拥有Columbia等在内的33件注册商标的商标权。
原告发现被告高彩虹在位于深圳市南山区蛇口太子路鸿隆公寓一楼侧面4号的商铺销售侵犯其注册号为677977、1236702、G866360、5288009、G1100714、G968075、5288005、2004499、3017820、2004493、1939431以及2004497的商标专用权的服装。
为此,原告委托代理人通过公证购买的方式,对被告的销售行为进行了证据保全。
经鉴定,被告销售的服装为假冒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
特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50000元以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开支1550元,其中包括公证费1000元,侵权商品购买费550元;
三、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告于2013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将诉讼请求中的第二项变更为“被告赔偿原告损失以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10000元”。
本院在审理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诉被告高彩虹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高彩虹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成立,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撤回对被告高彩虹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各50元,由原告承担(原告已经预交1127.5元),本院减半收取,余款人民币1102.5元退还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