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民四初字第00256号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苏显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师义,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韩荣杰,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家美家商贸有限公司友谊路分店。
法定代表人鹿润莉,该分店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鹿军荣。
被告陕西九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桂珍,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家美家商贸有限公司友谊路分店、被告陕西九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7月24日以其与被告西安家美家商贸有限公司友谊路分店、被告陕西九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家美家商贸有限公司友谊路分店、被告陕西九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和解,西安家美家商贸有限公司友谊路分店、陕西九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向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和费用共计5000元,并已履行完毕。
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