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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骏与宁波海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基本信息

案号(2013)浙甬知初字第141号
案件名称杨骏与宁波海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3-07-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杨骏,宁波海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甬知初字第141号原告:杨骏。

委托代理人:陈耀军。

委托代理人:汪继平。

被告:宁波海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猛进。

委托代理人:袁广兴。

委托代理人:牟联章。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骏与被告宁波海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杨骏以双方已和解为由,于2013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杨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520元,合计545元,由原告杨骏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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