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成民初字第1187号原告广东品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横岗镇六约牛始埔村金塘工业区勤富一街9号。
法定代表人赵武,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夏伟,四川法思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旭东,四川法思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天盟通信设备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太升南路135号1-2楼。
法定代表人刘兰辉,职务不详。
委托代理人肖敏。
被告深圳市创明电池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高新区南区方大大厦8楼03室。
法定代表人王新宇,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永,中豪律师集团(四川)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廖爱敏,北京市经纬(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品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天盟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深圳市创明电池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被告深圳市创明电池技术有限公司针对诉争ZL200720078441.9号“便携式供电装置”实用新型专利权,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3年7月4日作出第20932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ZL200720078441.9号“便携式供电装置”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本院认为,诉争ZL200720078441.9号“便携式供电装置”实用新型专利权在诉讼期间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广东品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基于该专利提起的本案诉讼,不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对其起诉应予驳回。
如广东品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就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提起行政诉讼,且该决定在行政诉讼程序中被判决撤销,广东品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在该行政判决生效后重新提起专利侵权诉讼。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广东品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