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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建兴与营口北方陶瓷商城大红鹰卫浴营口中转站、广东大红鹰瓷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辽02民初924号
案件名称周建兴与营口北方陶瓷商城大红鹰卫浴营口中转站、广东大红鹰瓷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7-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周建兴;营口北方陶瓷商城大红鹰卫浴营口中转站;广东大红鹰瓷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民初924号原告:周建兴,男,1985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任丘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颖哲,广东弘新君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锐权,广东弘新君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营口北方陶瓷商城大红鹰卫浴营口中转站,经营场所营口北方陶瓷商城二期403-404号。

经营者:黄宜芬。

被告:广东大红鹰瓷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潮州市潮安区古巷镇古三村工业区(埔上)。

法定代表人:陈少彬。

原告周建兴与被告营口北方陶瓷大红鹰卫浴营口中转站、广东大红鹰瓷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

原告周建兴于2021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周建兴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建兴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周建兴负担。

多收取的1750元与应减半的25元共计1775元一并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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