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民初924号原告:周建兴,男,1985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任丘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颖哲,广东弘新君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锐权,广东弘新君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营口北方陶瓷商城大红鹰卫浴营口中转站,经营场所营口北方陶瓷商城二期403-404号。
经营者:黄宜芬。
被告:广东大红鹰瓷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潮州市潮安区古巷镇古三村工业区(埔上)。
法定代表人:陈少彬。
原告周建兴与被告营口北方陶瓷大红鹰卫浴营口中转站、广东大红鹰瓷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
原告周建兴于2021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周建兴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建兴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周建兴负担。
多收取的1750元与应减半的25元共计1775元一并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