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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迪达斯有限公司与石凤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苏中知民初字第0180号
案件名称阿迪达斯有限公司与石凤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3-07-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阿迪达斯有限公司;石凤君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苏中知民初字第0180号原告阿迪达斯有限公司(adidasAG),住所地德国黑措根奥拉赫阿迪-达斯勒街1号。

法定代表人TimothyGeorgeJamesBehean。

委托代理人黄润生,浙江知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富明,浙江知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凤君。

原告阿迪达斯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凤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审理中,原告阿迪达斯有限公司于2013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石凤君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阿迪达斯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背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阿迪达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0元,减半收取为105元,由原告阿迪达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庄敬重代理审判员  浦智华代理审判员  柯爱艳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朱雯俊附:本裁定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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