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1执99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朱勇亮,男,1978年2月9日出生,住浙江省缙云县。
被执行人浙江艺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经济开发区山头徐村顶新苑****,组织机构代码:MA2DDPP00。
法定代表人徐愈。
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浙01民初3338号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50000元及债务利息,执行费为人民币65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通过执行查控系统完成了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工商、车辆、不动产等查询。
划拨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扣除执行费后剩余人民币2770.51元发还申请人,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案已对被执行人限制消费,并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截止今日,被执行人还欠债务人民币47229.49元及债务利息,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1执996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