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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旺旺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京0108民初43209号
案件名称上海旺旺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旺旺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翟楠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8民初43209号原告:上海旺旺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红松东路1088号二幢2楼。

法定代表人:李玉生,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门海萍,北京东卫(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新苗,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翟楠,男,1985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秋子,北京嘉润(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旺旺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旺旺公司)与被告翟楠、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立案。

因旺旺公司与翟楠已达成和解,旺旺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旺旺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旺旺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上海旺旺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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