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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与周文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杭滨知初字第685号
案件名称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与周文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3-08-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周文成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滨知初字第685号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史惟康。

委托代理人:陈乐妤、周华超。

被告:周文成。

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周文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何淼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3年8月22日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275元,���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来本院退费(本院开户行:杭州银行滨江支行;

户名: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账号:78×××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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