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滨知初字第685号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史惟康。
委托代理人:陈乐妤、周华超。
被告:周文成。
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周文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何淼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3年8月22日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275元,���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来本院退费(本院开户行:杭州银行滨江支行;
户名: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账号:78×××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