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通中知民初字第0111号原告厦门一新砂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卓士豪。
委托代理人於博。
被告唐永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一新砂轮有限公司与被告唐永华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厦门一新砂轮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厦门一新砂轮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一新砂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10元减半收取355元,由原告厦门一新砂轮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