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知民初字第962号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华宁西路99号。
法定代表人宋晓武。
委托代理人肖革文,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沫雯,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富民外贸城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鹏基上步工业厂房204栋1至4层。
法定代表人杨丽珊。
委托代理人姜建新,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被告方培彬,住址广东省惠来县。
本院受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后,被告深圳市富民外贸城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实际经营地地位于深圳市南山区,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属于侵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工商登记资料显示,被告深圳市富民外贸城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深圳市福田区,本案涉嫌侵权行为亦发生于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富民外贸城。
因此,本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深圳市富民外贸城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裁定生效后,被告深圳市富民外贸城有限公司应向本院交纳受理费人民币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