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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如明与周根焕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甬慈商知初字第52号
案件名称周如明与周根焕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慈溪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3-08-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周如明,周根焕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商知初字第52号原告:周如明,系宁波钧乔行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冯永恒,系宁波钧乔行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周根焕,系慈溪市胜山海亿火花塞厂业主。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如明诉被告周根焕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3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如明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30元,减半收取计315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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