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5民初579号原告:台州密汐皙迪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
法定代表人:陈丽亚,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周、王斌,广东惟通至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蔡镇耀(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
经营者蔡镇耀,男,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
原告台州密汐皙迪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蔡镇耀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5日立案。
原告于7月1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州密汐皙迪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台州密汐皙迪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