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01民初744号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将石社区南环大道西50号2栋2层。
法定代表人:阎瑞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铭孜,黑龙江大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利民,黑龙江玉诺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哈尔滨市南岗区闪电体育用品批发商店,经营场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宣西小区16栋1单元0-4层(大成街副2号)。
经营者:王吉昌。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哈尔滨市南岗区闪电体育用品批发商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