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太知民初字第0046号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宋晓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陆建润,上海诺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顾惠民,上海诺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潘雯珺,女,1989年3月18日生,汉族。
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潘雯珺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审理中,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以与被告潘雯珺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13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5元,减半收取253元,财产保全费120元,合计373元,由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