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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与长沙市天心区新开铺百货批发有限公司、长沙市天心区新开铺百货批发有限公司赤岭路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天民初字第1362号
案件名称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与长沙市天心区新开铺百货批发有限公司、长沙市天心区新开铺百货批发有限公司赤岭路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3-08-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天心区新开铺百货批发有限公司,长沙市天心区新开铺百货批发有限公司赤岭路分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天民初字第1362号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制造局路258号。

法定代表人黄勇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杭清涛,江苏友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市天心区新开铺百货批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新开铺路86号。

法定代表人谭建明。

被告长沙市天心区新开铺百货批发有限公司赤岭路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赤岭路白沙花园101房。

负责人谭建明。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谭淑萍,女,汉族,1963年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沙市天心区新开铺百货批发有限公司、被告长沙市天心区新开铺百货批发有限公司赤岭路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长沙市天心区新开铺百货批发有限公司、被告长沙市天心区新开铺百货批发有限公司赤岭路分公司的起诉,系对其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长沙市天心区新开铺百货批发有限公司、被告长沙市天心区新开铺百货批发有限公司赤岭路分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8元,由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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