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中法知民终字第1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宁秀凤,女,满族,1966年5月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温春镇共荣村1组,经营场所地址:广州市越秀区环市西路168号-1096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晓武,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义红,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魏托,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关志新,男,1957年4月1日出生,香港居民。
原审被告:广州天马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赖钦祥,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佳佳,女,汉族,1987年1月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中心街1号,系广州天马发展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唐小梅,女,汉族,1984年8月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仑头路21号,系广州天马发展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宁秀凤与被上诉人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关志新、原审被告广州天马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宁秀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
本案二审受理费减半收取62.5元,由上诉人宁秀凤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