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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与宁秀凤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穗中法知民终字第153号
案件名称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与宁秀凤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3-08-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宁秀凤,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关志新,广州天马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中法知民终字第1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宁秀凤,女,满族,1966年5月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温春镇共荣村1组,经营场所地址:广州市越秀区环市西路168号-1096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晓武,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义红,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魏托,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关志新,男,1957年4月1日出生,香港居民。

原审被告:广州天马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赖钦祥,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佳佳,女,汉族,1987年1月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中心街1号,系广州天马发展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唐小梅,女,汉族,1984年8月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仑头路21号,系广州天马发展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宁秀凤与被上诉人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关志新、原审被告广州天马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宁秀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

本案二审受理费减半收取62.5元,由上诉人宁秀凤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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