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知终字第29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烟台华夏大地酒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江涛。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夏芬。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宁高宁。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烟台华夏大地酒业有限公司、上诉人李夏芬与被上诉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烟台华夏大地酒业有限公司、李夏芬均未在原审判决告知的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
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烟台华夏大地酒业有限公司、李夏芬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