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922执恢388号申请执行人:射阳县大米协会,住所地江苏省射阳县合德镇红旗路**。
法定代表人:周玲慧。
被执行人:滨海县蔡桥镇蟹都绿源粮食加工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57,,住所地滨海县蔡桥镇三叉村法定代表人:姜庭华。
被执行人:上海市浦东新区北蔡镇德应粮食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L2A,,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沪南路****主要负责人:王德应。
被执行人:王德应,男,1974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
申请执行人射阳县大米协会与被执行人滨海县蔡桥镇蟹都绿源粮食加工厂、上海市浦东新区北蔡镇德应粮食经营部、王德应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该案(2020)苏0922执1827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由于被执行人滨海县蔡桥镇蟹都绿源粮食加工厂、上海市浦东新区北蔡镇德应粮食经营部、王德应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滨海县蔡桥镇蟹都绿源粮食加工厂、上海市浦东新区北蔡镇德应粮食经营部、王德应银行存款人民币60090.00元。
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