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73民终17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烟台市富瑞斯酿酒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栖霞市迎宾路753号。
法定代表人:温大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宝军,山东君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大马路56号。
法定代表人:周洪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冬琴,江苏路漫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北京世纪双吉庆烟酒超市,经营场所北京市朝阳区团结湖东里中路六号。
经营者:王发强,男,1980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扶沟县包屯镇雁仓行政村雁仓村。
上诉人烟台市富瑞斯酿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瑞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张裕公司)、原审被告北京世纪双吉庆烟酒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5民初515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因富瑞斯公司与张裕公司已达成和解协议,故富瑞斯公司于2021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富瑞斯公司因与张裕公司达成和解而撤回上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烟台市富瑞斯酿酒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烟台市富瑞斯酿酒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