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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宇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粤19刑更740号
案件名称胡宇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与执行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7-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胡宇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21)粤19刑更740号   罪犯胡宇,男,现在广东省东莞监狱服刑。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8日作出(2019)粤 1972刑初347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宇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

判决生效 后,交付执行。

刑期执行至2022年8月17日。

执行机关广东省东莞监 狱于2021年6月24日以罪犯胡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建议 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并于2021年7月6日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于 2021年7月6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 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胡宇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

遵守法律 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 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

在2020年1月17日至2021年3月 31日期间共获得表扬2次,剩余考核分81分。

广东省第二人民法院于 2021年3月16日作出(2020)粤1972执2538号结案通知书,证实被执 行人胡宇已履行完罚金刑,作结案处理。

以上事实有罪犯表扬审批 表、罪犯减刑呈批表、提请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胡宇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 可以减刑的条件,监狱报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

综 合考虑该罪犯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 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 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 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 如下: 对罪犯胡宇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22年2月17日 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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