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604民初14466号原告:上海众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2MA1GCALJ5Q。
法定代表人:张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周,广东惟通至道律师事务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斌,广东惟通至道律师事务实习律师。
被告:林伟云,女,汉族,1991年1月1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公民身份号码445××××××××××××247。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52C。
法定代表人:朱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慧敏,广东君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众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林伟云、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众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上海众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