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并民初字第56号原告广东雅洁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长虹岭工业园长岗北路。
法定代表人曹国基,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伟波,广东本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白龙伟,男,1976年出生,汉族,太原市万柏林区丁楠装饰材料经销部经营者,住太原市。
被告温州市瓯海梧田黄浦机械厂,住所地温州市瓯海经济开发区柠檬路****。
法定代表人黄正辉,经理。
被告黄旭俊,男,1972年出生,汉族,温州市瓯海梧田黄浦机械厂股东,住温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雅洁五金有限公司与被告白龙伟、温州市瓯海梧田黄浦机械厂、黄旭俊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雅洁五金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雅洁五金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雅洁五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广东雅洁五金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