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潍知初字第262号原告:郑州某某玻璃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解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某某玻璃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解某某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我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某某玻璃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郑州某某玻璃技术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