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梅中法民三初字第3号原告:软星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三义庙新华服装厂衬衫厂宿舍大华天坛大厦五层。
(以下称:软星公司)法定代表人:姚壮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缪运周,广东长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兴宁市星梦奇缘网吧(个人独资企业),地址:兴宁市南坛路195号。
(以下称:星梦奇缘网吧)。
投资人:钟文寿,男,该网吧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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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黄少英、黄林光,广东粤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软星公司诉被告星梦奇缘网吧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7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软星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缪运周、被告星梦奇缘网吧的委托代理人黄少英、黄林光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软星公司诉称:软星公司与大宇资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大宇公司)是《〈大富翁六〉游戏软件V1.0》、《大富翁8游戏软件V1.0》游戏作品的著作权人。
软星公司发现星梦奇缘网吧在未缴纳使用费用,未经合法授权的情况下,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在其经营场所营业性使用涉讼的上述游戏作品,星梦奇缘网吧已构成侵权。
请求法院判令星梦奇缘网吧:1、停止侵犯软星公司《〈大富翁六〉游戏软件V1.0》、《大富翁8游戏软件V1.0》游戏作品著作权的行为,并在其经营的网吧电脑中删除侵权游戏;
2、赔偿因侵权给软星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3万元(包括但不限于软星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公证费800元、工商查询费60元、律师费5000元、取证必要费用1000元等合理费用);
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星梦奇缘网吧承担。
原告在举证期限内,对其诉讼主张,提供了如下证据:证据一:(2011)京海诚内经证字第00220号《公证书》及软著登字第0013642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证据二:(2011)京海诚内经证字第00226号《公证书》及软著登字第045941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证据三:(2011)京公明内民证字第2307号《公证书》;
证据四:原告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证据五:原告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证据六:原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
证据七:被告的《企业登记资料》;
证据八:广东省高级法院(2012)粤高法民三终字第536号民事判决书。
证据九:(2011)京公核字第544号函及《大宇资讯股份有限公司游戏著作权声明》以及《维权游戏列表》和(2011)京长安内经证字第6116号《公证书》。
经质证,被告对上述证据提出如下质证意见:1、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一、二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
2、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三的合法性有异议,认为其已经就这份公证书向北京市公明公证处提出书面复查申请,北京市公明公证处在签收了复查申请书后未在规定的30日的时间内作出复查决定,所以该证据缺乏效力,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3、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四的真实性无异议,但由于该企业是否进行年审,是否仍然合法存在不知情,所以对关联性有异议;
4、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五的真实性有异议,是复印件,也已超过有效期且该企业是否合法存在不知情;
5、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六、七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没有异议;
6、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八的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但与本案没有关联性,我国不适用判例法;
7、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九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合法性有异议,认为没有证据证实原告是合法存在的企业,对关联性有异议,与本案无关联。
被告星梦奇缘网吧辩称:原告软星公司认为我网吧侵权的依据是北京市公明公证处(2011)第2307号《公证书》,但该公证书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不具有公证性、真实性和合法性,没有证据效力。
因此,原告起诉我网吧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是毫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诉讼费用由原告负担。
被告在举证期限内,对其诉讼主张,提供了如下证据:证据一:2013年5月21日被告向北京市公明公证处出具的《复查申请书》;
证据二:被告的《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及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三:(2013)粤梅兴宁第001270号《公证书》;
证据四:向北京市公明公证处邮寄复查申请书等材料的快递回执;
证据五:2013年7月5日到兴宁邮政部门查询的北京公明公证处签收复查申请书的回执及签收时间为2013年5月24日。
经质证,原告对上述证据提出如下质证意见:1、对被告提供的证据一的真实性无异议,但申请内容与法律不符,与本案没有关联性,是被告的单方申请,没有公证处的复核认定;
2、对被告提供的证据二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无异议;
3、对被告提供的证据三的真实性、合法性均无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与本案无关;
4、对被告提供的证据四的真实性、合法性均无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与本案无关,也不能证明北京市公明公证处已经收到;
5、对被告提供的证据五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均有异议,无法证实北京市公明公证处已经签收该复查申请书。
本院查明:2001年12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向软星科技(北京)有限公司颁发了软著登字第0013642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该登记证书载明:登记号为2001SR6709;
软件名称为《﹤大富翁六﹥游戏软件V1.0》;
著作权人为软星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著作权人自2001年12月20日起,在法定的期限内享有该软件的著作权等内容。
2011年3月26日,北京市海诚公证处出具了(2011)京海诚内经证字第00220号《公证书》,证实上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的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原件上所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专用章之印鉴属实。
2005年1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向大宇公司及软星公司颁发了编号为软著登字第045941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该登记证书载明:登记号为2005SR14440;
软件名称为《大富翁8游戏软件V1.0》;
著作权人为大宇资讯股份有限公司、软星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权利取得方式为原始取得;
权利范围为全部权利;
首次发表日期为2005年9月25日等内容。
2011年3月26日,北京市海诚公证处出具了(2011)京海诚内经证字第00226号《公证书》,证实上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的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原件上所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专用章之印鉴属实。
2011年1月13日,大宇公司在北京市出具了《大宇资讯股份有限公司游戏著作权声明》并附有《维权游戏列表》。
该声明载明:大宇公司与软星公司是《大富翁8游戏软件V1.0》游戏作品的著作权人。
经双方友好协商,一致同意软星公司作为双方的著作权代表人和诉讼代表人,独家全权代表双方在我国内地行使包括游戏的出版权、复制权、发行权、网络传播权等,并开展宣传与商务开发活动。
当上述著作权权利遭受侵害时,软星公司有权单独以其自己的公司的名义对第三方的侵权行为实施著作权保护的法律行动,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合法有效的法律行动以及民事诉讼和非诉讼法律行动,有权独立承担和接受著作权保护法律行动的一切后果,并有权代表大宇公司行使上述著作权权利和著作权维权权利等内容。
台湾板桥地方法院所属民间公证人谢秀琴事务所以100板院民认琴字第00240号对上述声明的签名或盖章进行了认证。
同年3月25日北京市公证协会向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出具了(2011)京长安内经证字第544号证明,证明谢秀琴事务所100板院民认琴字第00240号公证书正本与其协会所存海基会寄来同字号公证书副本内容相符。
同年4月22日,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出具了(2011)京公核字第6116号《公证书》,证实上述《大宇资讯股份有限公司游戏著作权声明》的复印件与原件相符。
2011年5月9日,软星公司和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向北京市公明公证处提出申请,申请该公证处对其委派的代理人伍翀奇以计算机拷屏的方式保全有关游戏操作播放画面的过程进行监督,并对拷屏文件予以证据保全。
2011年8月23日,北京市公明公证处公证员高娟丽、公证员助理孙贺永及伍翀奇到位于广东省兴宁市南门坛路旁(门牌号为:南坛路195,兴宁市畜牧局斜对面)的星梦奇缘网吧,在该网吧内,伍翀奇办理了上机手续,在高娟丽和孙贺永现场监督下,伍翀奇在计算机上进行了如下操作:一、开启计算机;
二、点击键盘拷屏键对当前计算机桌面进行拷屏,在该计算机桌面上新建一个Word文档,命名为“星梦奇缘网吧”并打开该Word文档,将拷屏文件粘贴于该Word文档内;
三、返回该计算机桌面,拷屏并将拷屏文件粘贴于该Word文档内;
四、点击该计算机桌面上的“游戏菜单”,拷屏并将拷屏文件粘贴于该Word文档内;
五、点击打开该计算机桌面上的“游戏菜单”,进入相应页面,拷屏并将拷屏文件粘贴于该Word文档内;
六、点击打开游戏菜单页面的“单机游戏”,进入相应页面,拖动该页面上的滚动条,对操作过程中有关页面分别进行拷屏并将拷屏文件分别粘贴于该Word文档内;
七、点击“单机游戏”页面的“大富翁六”,拷屏并将拷屏文件分别粘贴于该Word文档内;
点击运行并操作该游戏,对操作过程中出现的屏幕画面分别进行拷屏,并分别将拷屏文件粘贴于该Word文档内,之后退出该游戏;
八、按照以上“七”操作步骤,操作员伍翀奇依次点击单机游戏页面的“大富翁8”、“三国群英传7”,分别运行并操作上述游戏,对操作过程中出现的屏幕画面分别进行拷屏,并将拷屏文件分别粘贴于该Word文档内;
九、离开上述游戏返回该计算机桌面,伍翀奇点击该桌面右下角的“龙管家网络计费系统客户端”,进行拷屏并将拷屏文件粘贴于该Word文档内;
十、点击打开该“龙管家网络计费系统客户端”,进入相应页面,点击该页面上的“查看当前消费信息”,进行拷屏并将拷屏文件粘贴于该Word文档内;
十一、点击打开“龙管家网络计费系统客户端”页面上的“查看当前消费信息”,进入相应页面,进行拷屏并将拷屏文件粘贴于该Word文档内;
十二、伍翀奇登陆邮箱,将上述“星梦奇缘网吧”Word文档上传到本公证员指定的邮箱内。
上传结束后,伍翀奇下机离开该网吧,之后,伍翀奇用照相机拍照了该网吧的外观,本公证员当即收存了伍翀奇现场拍照所用的照相机。
在北京市公明公证处办公室,公证员助理孙贺永将伍翀奇上述操作取得的“星梦奇缘网吧”Word文档刻录成光盘一式四张,其中三张光盘经该公证处加封后分别附在三份公证书后,另一张光盘保存在该公证处卷宗内。
公证员助理孙贺永将伍翀奇现场拍照取得的图片洗印成照片一式四张,其中三张分别附在三份公证书后,另一张保存在该公证处卷宗内。
2011年9月28日,北京市公明公证处出具了(2011)京公明内民证字第2307号《公证书》,证实上述保全证据的全过程和事实,并证实公证书所附光盘内的拷屏文件系伍翀奇在上述网吧计算机上实际操作所得,光盘内拷屏文件的内容均与伍翀奇所操作的上述网吧内计算机屏幕显示的相关内容相符,公证书所附照片及光盘所记载的内容均与现场状况相符。
原告提起本案诉讼后,星梦奇缘网吧以北京市公明公证处出具的(2011)京公明内民证字第2307号《公证书》违反公证程序,公证内容不真实,损害星梦奇缘网吧的合法权益等为由,于2013年5月21日向北京市公明公证处提交《复查申请书》,申请该公证处对(2011)京公明内民证字第2307号《公证书》进行复查。
2013年5月22日,星梦奇缘网吧的代理人黄林光经兴宁市邮政局曾学路支局,将《复查申请书》等材料用《全球邮政特快专递》邮寄给北京市公明公证处,该特快专递载明的快递单号为1011781019004。
同年5月23日,兴宁市公证处出具(2013)粤梅兴宁第001270号《公证书》,证实星梦奇缘网吧已将《复查申请书》及《全球邮政特快专递》等材料邮寄给北京市公明公证处。
同年7月3日,兴宁市邮政局曾学路支局出具网页《查询记录》,该记录载明快递单号为1011781019004邮件已于2013年5月24日签收。
至本院开庭时止,星梦奇缘网吧陈述仍未收到北京市公明公证处对《复查申请书》作出的复查处理决定。
另查明:根据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2-2)证实,软星公司于2000年9月19日经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成立,营业期限自2000年9月19日至2050年9月19日,该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外国法人独资),经营范围为开发、生产计算机软硬件,提供网络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
根据年度检验期为每年3月至6月的规定,软星公司已于2013年5月27日经北京市工商局年检。
根据兴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证实,星梦奇缘网吧于2009年10月22日经兴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成立,该企业类型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为钟文寿,经营范围为网吧。
本院认为:本案属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本案主要焦点:一是软星公司是否为《﹤大富翁六﹥游戏软件V1.0》和《大富翁8游戏软件V1.0》游戏作品著作权人;
二是软星公司是否为本案适格原告;
三是(2011)京公明内民证字第2307号《公证书》是否予以采信;
四是星梦奇缘网吧是否侵犯《﹤大富翁六﹥游戏软件V1.0》和《大富翁8游戏软件V1.0》游戏作品的著作权;
五是侵权赔偿数额该如何确定;
六是星梦奇缘网吧的抗辩是否成立。
一、关于软星公司是否为《﹤大富翁六﹥游戏软件V1.0》和《大富翁8游戏软件V1.0》游戏作品著作权人的问题。
根据国家版权局向软星公司和大宇公司颁发的第045941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证实,《大富翁8游戏软件V1.0》游戏作品的著作权人为大宇公司、软星公司;
《﹤大富翁六﹥游戏软件V1.0》亦获得了国家版权局颁发的第0013642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该游戏著作权人则为软星公司。
北京市海诚公证处分别为上述登记证书的真实性出具了(2011)京海诚内经证字第00220号和第00226号《公证书》,该公证书公证程序合法有效,公证内容客观真实。
上述事实和证据充分证实,《﹤大富翁六﹥游戏软件V1.0》和《大富翁8游戏软件V1.0》游戏作品的著作权已进行了登记,软星公司和大宇公司拥有《大富翁8游戏软件V1.0》以及软星公司拥有《﹤大富翁六﹥游戏软件V1.0》游戏作品的著作权,他们的著作权依法应受法律保护。
二、关于软星公司是否为本案适格原告的问题。
根据大宇公司在北京市出具的《大宇资讯股份有限公司游戏著作权声明》证实,大宇公司同意由软星公司作为双方的著作权代表人和诉讼代表人,独家全权代表双方在我国内地行使包括游戏的出版权、复制权、发行权、网络传播权等著作权权利,当上述权利遭受侵害时,同意软星公司有权代表大宇公司单独对第三方的侵权行为实施著作权维权行动及民事诉讼和非诉讼法律行动,并有权独立承担和接受著作权保护法律行动的一切后果。
北京市长安公证处为上述著作权声明的真实性出具了(2011)京长安内经证字第6116号《公证书》,该公证书公证程序合法有效,公证内容客观真实。
另外,软星公司亦是《﹤大富翁六﹥游戏软件V1.0》游戏作品的著作权人,国家版权局颁发的第0013642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予以证明。
上述事实和证据充分证实,软星公司的诉讼主体适格,依法可向星梦奇缘网吧主张权利。
三、关于(2011)京公明内民证字第2307号《公证书》是否予以采信的问题。
根据软星公司保全证据的申请,北京市公明公证处派出公证人员高娟丽、孙贺永前往星梦奇缘网吧,对伍翀奇以计算机拷屏方式保全涉案游戏操作播放画面的过程以及保存拷屏文档并上传至公证员指定邮箱的过程进行了现场监督。
北京市公明公证处为上述保全证据的全过程及取得的拷屏文档刻录成光盘的真实性出具了(2011)京公明内民证字第2307号《公证书》,该公证书公证程序合法有效,公证内容客观真实,记载的公证过程与附卷的光盘内容可以互相印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六条“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的规定,北京市公明公证处出具的(2011)京公明内民证字第2307号《公证书》可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依法予以采信。
四、关于星梦奇缘网吧是否侵犯《﹤大富翁六﹥游戏软件V1.0》和《大富翁8游戏软件V1.0》游戏作品著作权的问题。
根据国务院《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建立场内巡查制度,发现上网消费者有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所列行为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规定,该涉案游戏软件即使不是星梦奇缘网吧下载,而是消费者自行下载和使用,星梦奇缘网吧作为网吧经营者和管理者,应按上述条例规定承担相应的经营责任和管理责任。
根据(2011)京公明内民证字第2307号《公证书》载明的事实,星梦奇缘网吧未经软星公司和大宇公司许可,在经营的网吧计算机上储存《﹤大富翁六﹥游戏软件V1.0》和《大富翁8游戏软件V1.0》供消费者使用,该行为侵犯了软星公司和大宇公司的著作权,星梦奇缘网吧应停止侵权,在其经营的网吧电脑中删除侵权游戏,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五、关于侵权赔偿数额该如何确定的问题。
软星公司要求星梦奇缘网吧赔偿包括为制止侵权而支付的公证费、工商查询费、律师费、取证费等经济损失共30000元,但软星公司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实其为制止星梦奇缘网吧的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亦无证据证实其实际损失或星梦奇缘网吧的违法所得。
鉴于软星公司的实际损失及星梦奇缘网吧的违法所得均难以确定,且星梦奇缘网吧侵权性质及后果轻微等实际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
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的规定,星梦奇缘网吧可酌情赔偿软星公司的经济损失10000元。
六、关于星梦奇缘网吧的抗辩是否成立的问题。
根据司法部《公证程序规则》第九条“公证当事人是指与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并以自己的名义向公证机构提出公证申请,在公证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规定,软星公司属于公证程序中的当事人,星梦奇缘网吧则不属公证程序中的当事人。
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第十四条第一款“公证事项由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受理”的规定,软星公司作为公证当事人,有权选择住所地北京市公明公证处办理公证。
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第二十三条“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指派承办公证员,并通知当事人”的规定,星梦奇缘网吧不属于公证当事人,北京市公明公证处办理公证时无需通知星梦奇缘网吧。
公证人员高娟丽、孙贺永对伍翀奇以计算机拷屏方式保全涉案游戏操作播放画面的全过程进行现场办理,符合《公证程序规则》第五十四条第一款“公证机构派员外出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由二人共同办理,承办公证员应当亲自外出办理”的规定。
公证人员只对涉案游戏操作播放画面的全过程进行拷屏和保全,并非对公证事项的有关情况以及证明材料进行鉴定、检验检测、翻译等,因此,不适用《公证程序规则》第二十七条第(五)项“委托专业机构或者专业人员鉴定、检验检测、翻译”的规定。
根据(2013)粤梅兴宁第001270号《公证书》及邮政部门出具的《全球邮政特快专递》、《查询记录》证实,星梦奇缘网吧已向北京市公明公证处邮寄了《复查申请书》等相关材料,该公证处亦签收了《复查申请书》等材料,但至今仍未作出复查处理决定。
北京市公明公证处虽未按《公证程序规则》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公证机构应当自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复查,作出复查处理决定,发给申请人。
需要对公证书作撤销或者更正、补正处理的,应当在作出复查处理决定后十日内完成”的规定对该复查申请支持处理,但该违规行为不足以否认(2011)京公明内民证字第2307号《公证书》的证明力。
因此,星梦奇缘网吧以(2011)京公明内民证字第2307号《公证书》违反了公证程序,不具公证性、真实性、合法性和证据效力,应认定无效等为由提出的抗辩,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十九条,国务院《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星梦奇缘网吧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原告软星公司拥有的《﹤大富翁六﹥游戏软件V1.0》和《大富翁8游戏软件V1.0》游戏作品著作权的侵权行为,并在其经营的网吧电脑中删除侵权游戏软件;
二、被告星梦奇缘网吧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软星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0000元;
三、驳回原告软星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星梦奇缘网吧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向原告软星公司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软星公司负担370元、被告星梦奇缘网吧负担180元。
该案件受理费550元已由原告软星公司预交,被告星梦奇缘网吧应在履行本判决时迳行付给原告软星公司1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